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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3

中共河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委员会

发展学生党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共河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为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校党文《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2015]9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应严格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要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三条  学院党委及各党支部应积极宣传党的章程和组织发展工作程序,帮助学生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自觉申请加入共产党。

第四条  申请入党应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由各党支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党支部要及时派人找他们谈话,了解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基本情况,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学院党委及各党支部应坚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按照校团文《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共青团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2015]11号,有计划、按步骤地把素质强、热情高、表现好的优秀团员推荐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六条  各党支部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推优”对象的情况,在对班级全体同学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由支部党员大会从中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向全体同学公布名单和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各党支部要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把表现优秀的吸收进来,把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各年级、各支部确定积极分子的数量,原则上不高于当年发展党员宏观控制指数的三倍,不低于当年发展党员宏观控制指数的二倍。

第八条  各党支部要选派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各党支部要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任务,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入党积极分子每三个月应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及培养人要按季度及时填写培养意见。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九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以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年级辅导员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形成推荐名单。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向支部大会汇报一年来的各方面表现,支部全体党员讨论后提名发展对象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条 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其学生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本科生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要达到年级前50%。对于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学院党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定。研究生可以结合其科研能力、群众基础、导师评语等,必要时可采用述职答辩等方式,确定最终发展人选。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党课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学校党课培训考核。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在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则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政治审查不合格和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各支部要对拟接收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结合公示结果,将拟接收的发展对象提交学院党委预审。通过预审的,列为发展对象,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要及时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报学院党委审核备案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采取票决制逐个讨论和表决,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赞成决议或决定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各党支部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民主决定,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对各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要及时指导预备党员填写《预备党员登记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学院党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各党支部指定联系人要随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并将培养教育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要在预备期满前15日左右,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应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党支部有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应及时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在收到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后,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进行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收到批复后应当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统一领导,党委副书记牵头,党委秘书协调,团委书记及辅导员配合,相互衔接、分工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党支部要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应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符合条件和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取消其资格。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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