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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及《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奖励支持其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科研秘书及辅导员、教师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统筹管理、复审评议等工作。各学科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科主任任组长,教师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层次奖学金等级比例(%)标准(元)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10% 8000  

         二等奖20% 5000

         三等奖50% 2000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30% 10000

         二等奖70% 5000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六)参评学年必修课成绩合格。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超出基本学制期限的研究生;

(六)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评定,一般于开学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评定工作。评审小组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考评方案,对申请人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一年级研究生依据入学录取总成绩(初试总成绩×60%+复试总成绩×40%)依次排序推荐各等级获奖学生。硕士研究生推免生初试成绩按满分计算。硕博连读进入博士一年级的研究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或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科评审、学院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获奖名额以学院分配给学科的名额为准;

(二)研究生本人填写《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经导师同意推荐后,提交给学科评审小组;

(三)学科评审小组审核、评选,确定初选名单,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自2019年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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